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川凉中刑执字第1402号罪犯阿都赤黑,男,1988年5月17日出生,彝族,小学文化,四川省金阳人,现在四川省凉山监狱服刑。2011年11月17日,本院作出(2011)川凉中刑初字第30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阿都赤黑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
被告人及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2012年12月17日作出(2012)川刑终字第38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1月22日起至2026年1月21日止。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四川省凉山监狱于2015年4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依法进行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凉山监狱认为,罪犯阿都赤黑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阿都赤黑减刑。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罪犯阿都赤黑减刑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罪犯阿都赤黑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6月至2014年12月,累计获标准分150.3分。期间,获表扬1次,评为2014年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四川省凉山监狱提交的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审查表、刑事裁判文书、历次减刑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年度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罪犯阿都赤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阿都赤黑予以减刑一年三个月。刑期至
二○二四年十月二十一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卢 艳
代理
审判员 牟 亮
人民陪审员 杨月红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 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