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东法埠民初字第202-1号
原告:钱某好,男,汉族,1977年4月6日出生,安徽省霍邱县人,住安徽省霍邱县,现住惠东县。
委托代理人:蔡幸增,广东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某波,曾用名林赛波,男,汉族,1974年7月20日出生,广东省惠东县人,现住惠东县。
被告:李某红,女,汉族,1978年10月6日出生,广东省惠东县人,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钱某好诉被告林某波、李某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钱某好于2015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李某红名下的号牌为粤L×××××丰田牌小型轿车及号牌为粤L×××××大众牌小型轿车,并提供原告名下位于惠东县黄埠镇海滨区R-9区二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证号:惠东国用(2009)第12XX53号,使用权面积247.25㎡]作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告李某红名下的号牌为粤L×××××丰田牌小型轿车,查封期限二年。
二、查封被告李某红名下的号牌为粤L×××××大众牌小型轿车,查封期限二年。如需续查封,申请人应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责任自负。
三、查封原告钱某好名下位于惠东县黄埠镇海滨区R-9区二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证号:惠东国用(2009)第12XX53号,使用权面积247.25㎡],查封期限二年。查封期间,上述第一项、第二项被查封财产由被告李某红负责监管,第三项被查封财产由原告钱某好负责监管;未经本院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让、过户、租赁、抵押、赠与,或以其他方式处分其权益。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钟广鸣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熊志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