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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东法埠民初字第202-1号

钱某好与林某波、李某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2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惠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钱某好,林某波,李某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东法埠民初字第202-1号

原告:钱某好,男,汉族,1977年4月6日出生,安徽省霍邱县人,住安徽省霍邱县,现住惠东县。

委托代理人:蔡幸增,广东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某波,曾用名林赛波,男,汉族,1974年7月20日出生,广东省惠东县人,现住惠东县。

被告:李某红,女,汉族,1978年10月6日出生,广东省惠东县人,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钱某好诉被告林某波、李某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钱某好于2015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李某红名下的号牌为粤L×××××丰田牌小型轿车及号牌为粤L×××××大众牌小型轿车,并提供原告名下位于惠东县黄埠镇海滨区R-9区二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证号:惠东国用(2009)第12XX53号,使用权面积247.25㎡]作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告李某红名下的号牌为粤L×××××丰田牌小型轿车,查封期限二年。

二、查封被告李某红名下的号牌为粤L×××××大众牌小型轿车,查封期限二年。如需续查封,申请人应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责任自负。

三、查封原告钱某好名下位于惠东县黄埠镇海滨区R-9区二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证号:惠东国用(2009)第12XX53号,使用权面积247.25㎡],查封期限二年。查封期间,上述第一项、第二项被查封财产由被告李某红负责监管,第三项被查封财产由原告钱某好负责监管;未经本院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让、过户、租赁、抵押、赠与,或以其他方式处分其权益。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钟广鸣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熊志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