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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礼行非诉审字第00012号

礼泉县国土资源局申请侯文斌行政非诉审查执行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礼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28
公开日期
2015-05-20
所属地区
礼泉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礼泉县国土资源局,侯文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礼行非诉审字第00012号申请人礼泉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礼泉县西南大街东段。法定代表人赵志伟,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陈志荣,系该局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门反修,系该局工作人员。被申请人侯文斌,男,1969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礼泉县新时社区帝尧村,农民。本院在审查礼泉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侯文斌行政非诉审查执行一案中,对申请人2014年12月19日作出的礼国土监字(2014)171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该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礼泉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礼国土监字(2014)171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予以强制执行。

二、由礼泉县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申请人侯文斌负担。本裁定为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书。

审 判 长 : 裴 静

审 判 员 :田建龙

人民陪审员 :符同儒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 赵 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