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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初字第67号

韩某某与石家庄市某某医药商场有限公司、某某报社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28
公开日期
2019-06-27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当事人
韩某某;石家庄市某某医药商场有限公司;某某报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67号

原告:韩某某,男,汉族,1936年11月26日生,现住石家石家庄市鹿泉区.河北农大退休。

被告:石家庄市某某医药商场有限公司,地址:石家庄市长安区。法人代表王某某,公司经理。

被告:某某报社,地址,裕华东路。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报社总编。

委托代理人:贾某,某某报职工。

原告韩某某诉被告石家庄某某医药商场有限公司、某某报社产品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韩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周 健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冀新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