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麒民初字第1276号 原告孙路云,男性,汉族,38岁。 被告王庆文,男性,汉族。 被告谭寿莲,女性,汉族。 本院在审理孙路云诉被告王庆文、谭寿莲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孙路云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正当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路云撤回起诉。
审判员 孙玉昆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解 芳 更多数据:
孙路云与王庆文、谭寿莲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麒民初字第1276号 原告孙路云,男性,汉族,38岁。 被告王庆文,男性,汉族。 被告谭寿莲,女性,汉族。 本院在审理孙路云诉被告王庆文、谭寿莲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孙路云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正当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路云撤回起诉。
审判员 孙玉昆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解 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