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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麒民初字第1276号

孙路云与王庆文、谭寿莲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28
公开日期
2019-03-30
所属地区
曲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孙路云;王庆文;谭寿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麒民初字第1276号 原告孙路云,男性,汉族,38岁。 被告王庆文,男性,汉族。 被告谭寿莲,女性,汉族。 本院在审理孙路云诉被告王庆文、谭寿莲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孙路云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正当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路云撤回起诉。

审判员  孙玉昆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解 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