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桃民初字第75号-1
原告:东莞市彩宝印花材料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刘妙华。
委托代理人:吴琳,江西秦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伟清,男,1976年4月8日生,汉族,住南昌市西湖区。本院作出(2015)西桃民保字第9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因本案已调解结案,由被告分期承担还款责任。经原告申请,要求解除本院对担保财产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担保人张灿辉位于博罗县石��镇南部开发区内80号房产的查封。
审判员 肖海涛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管芳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