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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桃民初字第75号

东莞市彩宝印花材料有限公司与胡伟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28
公开日期
2018-04-27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市彩宝印花材料有限公司,胡伟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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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桃民初字第75号-1

原告:东莞市彩宝印花材料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刘妙华。

委托代理人:吴琳,江西秦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伟清,男,1976年4月8日生,汉族,住南昌市西湖区。本院作出(2015)西桃民保字第9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因本案已调解结案,由被告分期承担还款责任。经原告申请,要求解除本院对担保财产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担保人张灿辉位于博罗县石��镇南部开发区内80号房产的查封。

审判员  肖海涛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管芳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