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云民初字第1360号 原告胡忠良。 被告蒋晓奇。 本院于2015年4月20日受理原告胡忠良诉被告蒋晓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2014年12月8日,徐州铭智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和被告蒋晓奇签订《派乐檬门头发光字及灯箱施工协议》,原告起诉称被告未按合同约定给付工程款。胡忠良和徐州铭智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萍系夫妻关系。
本院认为,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和被告蒋晓奇签订合同的是徐州铭智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有权要求被告给付工程款的也应是徐州铭智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原告起诉主体不适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胡忠良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50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海侠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邱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