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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锦民初字第00057-2号

王某与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28
公开日期
2015-05-06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秦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锦民初字第00057-2号原告王某。被告秦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秦某离婚纠纷一案中,依法书面通知原告王某足额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王某在本院限定的期限内未能交纳,也未能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及其他有关法律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 判 长  路骊珠

人民陪审员  陈爱生

人民陪审员  何永香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曹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