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锦民初字第00057-2号原告王某。被告秦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秦某离婚纠纷一案中,依法书面通知原告王某足额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王某在本院限定的期限内未能交纳,也未能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及其他有关法律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 判 长 路骊珠
人民陪审员 陈爱生
人民陪审员 何永香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曹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