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湖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4)金执字第1478号江苏金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你申请执行张仕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共计16100元。经本院立案受理,现已执行到位16000元,其中,本金16000元,利息100元,迟延履行金(迟延履行利息)0元(未执行到位的0元,申请执行人申请放弃),执行费142元。本院已于2015年4月28日将该款转付给你。至此,你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14)金商初字第0330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特此通知。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