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綦法民初字第03047号申请人柯某甲,女,1963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委托代理人李世洪,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叶某,女,1962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被申请人柯某乙,男,1966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柯某甲诉被申请人叶某、柯某乙婚姻无效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柯某甲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柯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柯某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0元,由申请人柯某甲承担(已纳)。
审判员 刘 扬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留微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