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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綦法民初字第03047号

柯某甲申请确认赵某与叶某乙婚姻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28
公开日期
2015-05-14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婚姻无效纠纷
当事人
柯某甲,叶某,柯某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綦法民初字第03047号申请人柯某甲,女,1963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委托代理人李世洪,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叶某,女,1962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被申请人柯某乙,男,1966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柯某甲诉被申请人叶某、柯某乙婚姻无效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柯某甲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柯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柯某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0元,由申请人柯某甲承担(已纳)。

审判员 刘 扬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留微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