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商初字第311-2号
原告:临淄区闻韶光明玻璃加工厂。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
法定代表人:王良伸,厂长。
被告:周春光。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淄区闻韶光明玻璃加工厂诉被告周春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93元,财产保全费180元,由原告临淄区闻韶光明玻璃加工厂负担。
审 判 员 张志红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代理
书记员 王 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