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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郸民初字第265号

王某与张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28
公开日期
2020-06-22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当事人
王某;张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郸民初字第265号原告王某,男,1981年10月8日生,汉族,住郸城县。被告张某,女,1986年11月1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郸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原告王某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员  朱瑞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文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