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郸民初字第265号原告王某,男,1981年10月8日生,汉族,住郸城县。被告张某,女,1986年11月1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郸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原告王某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员 朱瑞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文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