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黄浦受初字第5号起诉人苏惠星,男,1977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本院收到起诉人苏惠星的行政起诉状及诉讼材料。起诉人称,上海开放大学对其作出处分决定后,其向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提出申诉申请。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于2013年5月14日作出《学生申诉复核决定书》,维持上海开放大学的处分决定。起诉人认为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维持上海开放大学的处分决定没有法律依据,要求撤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维持给予处分决定,重新作出撤销处分的决定。经审查,
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定受案范围。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作出的学生申诉复核决定系就上海开放大学对起诉人所作处分决定的审查复核。该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不符合行政诉讼受理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起诉人苏惠星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蒲代文
审 判 员 蔡妙妙
人民陪审员 周慧玲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高 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