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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自刑执字第295号

黄志强减刑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28
公开日期
2015-05-08
所属地区
四川省自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故意杀人
当事人
黄志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自刑执字第295号罪犯黄志强,男。现在四川省自贡监狱服刑。罪犯黄志强因犯故意杀人罪,经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8月14日作出(2003)宜中刑一初字第5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连带民事赔偿20375元。被告人上诉。2003年12月22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3)川刑终字第964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3年12月22日起。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2006年5月18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6)川刑执字第735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从2006年5月18日起至2024年11月17日止;2008年9月19日,本院以(2008)自刑执字第254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10年12月9日,本院以(2010)自刑执字第194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13年3月6日,本院以(2013)自刑执字第16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减刑后,刑满释放日期为:2019年7月17日。执行机关四川省自贡监狱于2015年4月1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自贡监狱认为罪犯黄志强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接受改造,悔改表现突出,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黄志强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认真学习,完成劳动任务,悔改表现突出。该犯犯罪情节恶劣、后果严重。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黄志强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悔改表现突出,符合法定减刑条件。鉴于该犯所犯罪行严重,故对其减刑幅度予以从严控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黄志强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减刑后,刑满释放日期为2018年5月17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昌华

审判员  郭庆春

审判员  黄建儒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邓莉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