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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潍城执字第338-1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胜利西支行与李文明、孟祥娟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28
公开日期
2015-05-11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胜利西支行,李文明,孟祥娟,潍坊恒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潍城执字第338-1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胜利西支行。

被执行人:李文明。

被执行人:孟祥娟。

被执行人:潍坊恒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潍城商初字第63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文明、孟祥娟、潍坊恒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0000元(划拨至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潍坊南关支行,账号:16×××21)。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李文明、孟祥娟、潍坊恒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价值相当的财产。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扣押)不动产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冻结、查封、扣押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扣押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扣押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扣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马 骏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志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