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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大民初字第1047号

张法亮与石东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28
公开日期
2015-05-08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法亮,石东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大民初字第1047号原告张法亮,男,1980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大武口区。被告石东山,男,1967年10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大武口区。

原告张法亮与被告石东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法亮与被告石东山已自行协商解决,原告于2015年4月28日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石东山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法亮撤回对被告石东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法亮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李瑞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