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大民初字第1047号原告张法亮,男,1980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大武口区。被告石东山,男,1967年10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大武口区。
原告张法亮与被告石东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法亮与被告石东山已自行协商解决,原告于2015年4月28日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石东山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法亮撤回对被告石东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法亮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李瑞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