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自刑执字第339号罪犯顾代刚,男。现在四川省自贡监狱服刑。2003年,罪犯顾代刚因犯盗窃罪被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2004年10月23日刑满释放。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15日作出(2011)乐至刑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顾代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6000元。被告人未上诉。刑期自2011年2月8日起至2016年2月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执行机关四川省自贡监狱于2015年4月1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自贡监狱认为罪犯顾代刚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顾代刚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认真学习,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具有犯罪前科。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顾代刚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鉴于该犯具有犯罪前科,故对其应予扣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顾代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满释放日期为2015年8月7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建儒
审判员 郭庆春
审判员 李昌华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邓莉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