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54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周伟霞。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平凉社区公益卫生保洁服务社。负责人陶建军。委托代理人陈平,上海市信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周伟霞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14)杨民一(民)初字第48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
经审理查明,2009年3至5月间,周伟霞经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平凉路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平凉街道”)安排至平凉社区公益卫生保洁服务社(以下简称“平凉保洁社”)工作,平凉保洁社向周伟霞发放工资,为周伟霞缴纳社会保险金,双方未签协议。2014年2月周伟霞退休。周伟霞认为,其直至办理退休手续时才得知平凉保洁社属非正规就业组织,因平凉保洁社一直未告知双方关系的性质,致其遭受经济损失,故诉诸原审法院,请求判令:1、平凉保洁社为周伟霞补缴2009年4月份的社保金、支付2009年4月至2014年2月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经济补偿人民币39,6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支付2009年-2014年因未签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9,000元(按5个月的工资折算),2、平凉保洁社重新核算周伟霞的退休工资;3、确认平凉保洁社为非法组织。原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因平凉保洁社系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该组织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主体,故周伟霞、平凉保洁社之间建立的并非劳动关系。而周伟霞主张的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须以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故周伟霞的该项诉请,无法律依据,法院难以支持。周伟霞主张的2009年至2014年五年未签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亦无相应法律依据,法院亦不予支持。周伟霞主张的补缴社会保险金以及要求平凉保洁社重新核算退休工资、确认平凉保洁社为非法组织的请求均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法院不作处理。原审法院据此作出判决:
一、对周伟霞要求平凉保洁社支付2009年4月至2014年2月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39,60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二、对周伟霞要求平凉保洁社支付2009年4月至2014年2月未签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9,00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原审判决后,上诉人周伟霞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2008年时,其因住房拆迁事宜上访,当时平凉街道的领导将其安排在被上诉人处上班,并承诺其享受与里委干部同等的工资待遇、待里委干部名额出现空缺时即办理工作调动手续;其考虑到自己在被上诉人处工作只是临时的,没有必要去了解被上诉人的机构性质,就一直安心等待调动,没有去查看过被上诉人的证照,也没有要求与被上诉人订立书面协议;其工资收入既有被上诉人发放的,也有平凉街道发放的,如果其属于非正规就业,街道办事处不可能给其发放工资;其不认可被上诉人系非正规就业组织,故双方建立的应该是劳动合同法所调整的劳动关系,其理应全面享受正式职工的工资奖金待遇。综上,请求撤销原判,改判支持其原审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平凉保洁社答辩称: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其系非正规就业组织,不在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之列,故双方建立的并非劳动关系,本案也不适用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均缺乏依据;上诉人所主张的“街道发放的工资”,实际是平凉街道通过其他途经给予上诉人的补助,并非工资。综上,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
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是指组织失业人员、协保人员、农村富余劳动力,通过开发社区服务业、家庭工业等小型制作业、为单位提供社会化服务等进行生产自救,以获得基本的收入和社会保障的一种社会劳动组织。它并非现行劳动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与从业人员之间建立的亦非劳动关系,故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调整。因此,上诉人主张讼争双方形成劳动关系、并进而要求被上诉人作为用人单位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至于上诉人提出的补缴社会保险金、重新核算退休工资、确认被上诉人系非法组织的请求,均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原审对上诉人的上述请求不作处理,经核,与法不悖,并无不当。综上所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15元,由上诉人周伟霞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朱红卫
代理
审判员 武之歌
代理
审判员 刘 佳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仲 鸣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