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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苍溪执字第306号

苍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罗友军、肖翠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溪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28
公开日期
2015-05-08
所属地区
苍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苍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罗友军,肖翠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苍溪执字第306号申请执行人苍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董永礼,董事长。被执行人罗友军,男,生于1980年11月18日,汉族,农村居民。被执行人肖翠平,女,生于1989年10月14日,汉族,农村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苍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罗友军、肖翠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罗友军、肖翠平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苍溪县人民法院(2013)苍溪民初字第230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苍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 跃

审判员 邵 雄

审判员 何 宾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山俭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