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苍溪执字第306号申请执行人苍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董永礼,董事长。被执行人罗友军,男,生于1980年11月18日,汉族,农村居民。被执行人肖翠平,女,生于1989年10月14日,汉族,农村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苍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罗友军、肖翠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罗友军、肖翠平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苍溪县人民法院(2013)苍溪民初字第230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苍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 跃
审判员 邵 雄
审判员 何 宾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山俭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