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自刑执字第320号罪犯孙开文,男。现在四川省自贡监狱服刑。1983年,罪犯孙开文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1988年刑满释放;1992年,又因犯故意伤害罪、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1999年刑满释放。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11月27日作出(2000)泸刑初字第6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孙开文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未上诉。刑期自2000年11月27日起。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3月3日作出(2003)川刑执字第145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03年3月3日起至2021年9月2日止。本院于2005年7月15日作出(2005)自刑执字第15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院于2008年3月5日作出(2008)自刑执字第3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院于2011年3月7日作出(2011)自刑执字第4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院于2012年11月22日作出(2012)自刑执字第44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减刑后,刑满释放日期为:2015年11月2日。执行机关四川省自贡监狱于2015年4月1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自贡监狱认为罪犯孙开文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孙开文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认真学习,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孙开文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孙开文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减刑后,刑满释放日期为2015年5月2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建儒
审判员 郭庆春
审判员 李昌华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邓莉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