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渝一中法行终字第00184号上诉人(一审原告)重庆兆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晒光坪69号。法定代表人黄美吉,重庆兆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霓虹,重庆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重庆市沙坪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小龙坎新街42-1号。法定代表人王小梅,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忻静,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曹永江,该局工作人员。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张文友,住重庆市巴南区。
上诉人重庆兆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被上诉人重庆市沙坪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行政确认一案,不服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沙法行初字第0013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3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诉讼中,被上诉人重庆市沙坪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撤销了被诉沙人社伤险认决字(2013)539号《认定工伤决书》,上诉人重庆兆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递交撤回上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上诉人重庆兆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出的撤回上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行政诉讼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重庆兆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上诉人重庆市沙坪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担。该诉讼费用已由上诉人重庆兆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预交,本裁定作出后由被上诉人重庆市沙坪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直接支付给上诉人重庆兆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审 判 长 李雪莲
代理
审判员 吴贤奔
代理
审判员 马金明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叶长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