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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玉红民二初字第172号

韩永芳与云南品家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谢红林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28
公开日期
2019-04-19
所属地区
云南省玉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韩永芳;云南品家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谢红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玉红民二初字第172号原告韩永芳,女,1990年11月21日生,汉族,住昆明市宜良县。委托代理人李学松,云南滇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李幸玲,云南滇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云南品家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云南玉溪市红塔区珊瑚路**。工商注册号:530402100000109。法定代表人谢红林,经理。被告谢红林,男1978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玉溪市红塔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永芳与被告云南品家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谢红林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由于本案主体不适格,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合法处分。其撤诉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永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68元,减半收取188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建荣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 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