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393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住所地日照市黄海一路56号。诉讼代表人王智,行长。被执行人张慧。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于2015年1月6日向��院申请执行其与被执行人张慧(2014)东商初字第1244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526131.10元及利息和诉讼费用等,本院审查后于2015年1月20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张慧的已办理本案借款和案外抵押权人张瑛民间借贷抵押登记的位于日照市都市花园北区003-01-601室房产证号为日房权证市字第××项下的楼房进行了司法处置且已拍卖成交,自成交价款中清偿了本案被执行人张慧应履行的借款本息及应负担的诉讼和执行的费用。至此,被执行人张慧对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与被执行人张慧(2014)东商初字第1244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予以结案。
审判员 梁作宝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庆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