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二初字第00229号
原告:凤阳县鼎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凤阳县府城镇禁垣南路。
法定代表人:陈传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XX,凤阳县府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杜善军,公务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凤阳县鼎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杜善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凤阳县鼎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8日以双方同意私下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凤阳县鼎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凤阳县鼎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6元,减半收取78元,由原告凤阳县鼎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 维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代理
书记员 许晓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