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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资中执字第404—2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中县支行与陈义忠其他合同纠纷404—2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中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28
公开日期
2015-05-06
所属地区
资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中县支行,陈义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资中执字第404—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中县支行,住所地资中县重龙镇西街163号。负责人蒋强,行长。委托代理人汤波,男,1987年4月23日出生,汉族,资中县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中县支行职工。委托代理人杜秀林,男,1971年8月24日出生,汉族,资中县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中县支行职工。被执行人陈义忠,男,1972年3月16日出生,汉族,资中县人。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中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陈义忠其他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2014)资中民初字第34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4月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中县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陈义忠支付本息6087.34元(截止2015年4月1日),承担案件受理费140元和本案执行费。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陈义忠限期履行资中县人民法院(2014)资中民初字第349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即支付标的款6087.34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40元、执行费5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陈义忠未按执行通知的要求履行义务。因被执行人陈义忠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裁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2014)资中民初字第349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康 玲

审 判 员  何定桦

代理

审判员  邓艳霞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耿征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