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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盘法刑初字第120号

袁友福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28
公开日期
2019-04-19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袁友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盘法刑初字第120号公诉机关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袁友福,男,1982年10月2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云南省富源县。因涉嫌犯盗窃罪,2014年12月26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9日被逮捕。现押于昆明市盘龙区第二看守所。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以盘检刑一刑诉(2015)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友福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4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指派代理检察员代来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袁友福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2月26日10时许,被告人袁友福在昆明市盘龙区环农贸市场门口,趁被害人不注意,扒窃得被害人赵某价值人民币150元的米U牌手机一部,在逃离现场时被公安人员抓获。缴获被盗手机已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袁友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抓获经过说明、被害人报案及陈述笔录、现场指认笔录和照片、清点笔录、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价格鉴定结论书及被告人袁友福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友福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合法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袁友福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袁友福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本院根据被告人袁友福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袁友福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26日起至2015年6月2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李慧群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陶苏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