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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县民羊初字第479号

郭某某与由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朝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28
公开日期
2015-05-15
所属地区
朝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郭某某,由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朝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县民羊初字第479号

原告:郭某某,女,1986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朝阳县。

被告:由某某,男,1985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与被告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某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

审判员  赵文瑞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栾存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