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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中民三初字第385号

金某某确认案件裁定书(2015)-385号

法院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28
公开日期
2015-05-06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二百八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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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中民三初字第385号

申请人:金某某,女,1966年7月22日生,朝鲜族。住址: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延吉市。

委托代理人:许京珠,女,1987年1月27日生,朝鲜族。住址: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延吉市。2015年4月9日,申请人金某某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承认大韩民国首尔家庭法院对于2014年9月25日申请人李某某诉被申请人金某某离婚一案作出的2014第18014号调解书。该调解书的调解内容为一、申请人李某某与被申请人金某某离���;

二、诉讼费用各自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大韩民国首尔家庭法院对上述案件的2014第18014号调解书,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承认外国法院判决效力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二百八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大韩民国首尔家庭法院2014第18014号调解书的法律效力予以承认。

审判长  母龙刚

审判员  金成焕

审判员  李德吉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赵 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