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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玉民二终字第03号

文斗与四川省泸州市第十建筑工程公司因劳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玉树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28
公开日期
2015-05-11
所属地区
青海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四川省泸州市第十建筑工程公司,文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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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树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玉民二终字第0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省泸州市第十建筑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石美华,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泽军,男,系四川省泸州市第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玉树项目部负责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文斗,男,藏族。

上诉人四川省泸州市第十建筑工程公司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称多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和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称多县人民法院(2014)称民初字第17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称多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诉讼费1127元,退回上诉人四川省���州市第十建筑工程公司。

审 判 长 :格来次昂

审 判 员 : 春 华

代理

审判员 :朋措文毛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白 文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