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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敦民初字第959号

王某英与董某银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28
公开日期
2015-05-12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英,董某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敦民初字第959号原告王某英,女,年月日生,住敦化市。被告董某银,男,年月日生,住敦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英诉被告董某银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英于2015年4月28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其他诉讼费用50元,合计20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佟圣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蔺 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