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敦民初字第959号原告王某英,女,年月日生,住敦化市。被告董某银,男,年月日生,住敦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英诉被告董某银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英于2015年4月28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其他诉讼费用50元,合计20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佟圣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蔺 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