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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民二初字第2113号

卜婷婷与卜庆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113

法院
新民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28
公开日期
2015-05-11
所属地区
新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卜婷婷,卜庆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新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民二初字第2113号原告卜婷婷,女,1985年7月15日出生,锡伯族,住址辽宁省新民市。被告卜庆国,男,1962年7月12日出生,锡伯族,住址辽宁省新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卜婷婷诉被告卜庆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卜婷婷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卜婷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卜婷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卜婷婷承担。

审判员  张春红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海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