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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蜀调确字第00209号

冯一、时成伟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28
公开日期
2015-05-19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冯一,时成伟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蜀调确字第00209号

申请人:冯一,男,1982年12月23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巢湖市居巢区。

申请人:时成伟,男,1990年3月31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受理申请人冯一、时成伟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冯一、时成伟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4月28日经合肥市蜀山区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组织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冯一于2015年5月28日前赔偿时成伟车辆维修费共计1510元整;

二、双方自愿签字,此事就此了结,互不追究。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愿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毕东风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余慧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