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蜀调确字第00209号
申请人:冯一,男,1982年12月23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巢湖市居巢区。
申请人:时成伟,男,1990年3月31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受理申请人冯一、时成伟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冯一、时成伟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4月28日经合肥市蜀山区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组织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冯一于2015年5月28日前赔偿时成伟车辆维修费共计1510元整;
二、双方自愿签字,此事就此了结,互不追究。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愿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毕东风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余慧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