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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郴北民一初字第879号

原告李国的诉被告江陆军、黄艳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28
公开日期
2015-05-11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国的,江陆军,黄艳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郴北民一初字第879号原告李国的,男,1963年4月12日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被告江陆军,男,1964年6月5日生,汉族,现住址不详。被告黄艳田,女,1965年11月10日生,汉族,现住址不详,系被告江陆军之妻。本院于2014年10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李国的诉被告江陆军、黄艳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告李国的在向本院起诉后,无法提供被告江陆军、黄艳田详细的送达地址,致使本院法律文书无法送达,同时原告也未向本院提交被告下落不明的证据,本院无法公告送达。

本院认为,原告在起诉时应当有明确的被告,而在本案中,原告无法提供被告江陆军、黄艳田详细的送达地址,应视为无明确的被告,不符合起诉的条件,应当驳回原告的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国的的起诉。本案诉讼费4981元退还原告李国的。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曾 斌

人民陪审员  谷爱翠

人民陪审员  宁市忠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欧韵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