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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鄄执字第23-3号

王泽臣、冯保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28
公开日期
2020-04-20
所属地区
山东省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泽臣;冯保奎;王建雷;山东金润建设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鄄执字第23-3号申请执行人王泽臣,男,1965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鄄城县。申请执行人冯保奎,男,1963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鄄城县。申请执行人王建雷,男,1974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鄄城县。被执行人山东金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鄄城县东环路799号。组织机构代码证:79247180-3。法定代表人刘纬亭,总经理。申请执行人王泽臣、冯保奎、王建雷申请执行山东金瑞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3)鄄民初字第11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泽臣、冯保奎、王建雷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山东金润建设有限公司在鄄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开发区信用社有存款149729元(帐号:9170117818042050000063)。本院于2015年3月31日依法将该笔存款予以冻结,现依法划拨该笔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被执行人山东金润建设有限公司在鄄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开发区信用社存款3000000元(帐号:9170117818042050000063)的冻结。

二、划拨山东金润建设有限公司在鄄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开发区信用社的存款149729元(帐号:9170117818042050000063)。

三、继续冻结被执行人山东金润建设有限公司在鄄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开发区信用社的存款3000000元(帐号:9170117818042050000063)。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 军

审判员 李玉景

审判员 王思军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银 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