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兖民初字第840号
原告:李某。
被告:韩某。本案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韩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后,原告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赵长刚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文一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
李某与韩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兖民初字第840号
原告:李某。
被告:韩某。本案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韩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后,原告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赵长刚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文一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