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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兖民初字第840号

李某与韩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28
公开日期
2015-05-14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李某,韩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兖民初字第840号

原告:李某。

被告:韩某。本案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韩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后,原告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赵长刚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文一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