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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法执字第00467号

王某与张某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28
公开日期
2015-05-12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某,张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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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定边���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定法执字第00467号申请执行人王某。被执行人张某。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张某运输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定民初字第0012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申请执行人11490元之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案件款11490元,并负担执行费70元。现申请执行人已领取案件款1149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4)定民初字第0012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屈文学

审 判 员  盛志海

代理

审判员  董 斌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马骁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