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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徐民一(民)调确字第113号

上海市胸科医院、张关生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28
公开日期
2021-09-22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关生;上海市胸科医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徐民一(民)调确字第113号申请人张关生。委托代理人朱瑞云。申请人上海市胸科医院。法定代表人高文。委托代理人王璎。本院于2015年4月27日受理了申请人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因医患纠纷,于2015年4月15日经上海市徐汇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一、上海市胸科医院一次性给付患者张关生补偿款人民币5,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协议符合人民法院确认调解协议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人张关生与上海市胸科医院于2015年4月15日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丽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周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