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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民初字第368号

李某与黄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怀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28
公开日期
2015-05-07
所属地区
怀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李某,黄某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怀民初字第368号原告李某。委托代理人古宏清,河北厚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某甲。

原告李某与被告黄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助理

审判员闻达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古宏清、被告黄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年××月份左右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认识并结婚,婚后生育一女一子,女儿黄某乙,今年7周岁;儿子黄某丙,今年5周岁。原被告双方婚前了解较少,双方又因性格、年龄差异较大,婚后不久即发生矛盾。原告生育孩子后,一心一意照顾两个孩子,被告不仅对原告不负责任,而且有背叛家庭和违背夫妻忠贞义务的行为。同时,被告对两个孩子也没有尽到人父的责任,对孩子的生活和成长不闻不问,也拒绝给付孩子们的生活费。原告为了孩子的生活及家庭的安定,多次相劝被告希望他能够回心转意,看在孩子的份上好好生活。但是原告的好心却总是换来被告的辱骂和殴打,被告的行为已经让原告无法再与其共同生活,只能向贵院提出离婚,请依法判决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双方婚后,由于被告对家庭不负责任,因此除生活用品外并无其他共同财产,请法院依法判处对生活用品的处理。另外,因没有生活来源,原告和亲戚们借款生活,累计债务约20000元,请法院判令由被告承担。双方婚后生育一女黄某乙,一子黄某丙,因原告没有生活来源请法院判决由被告抚养。原告为证实其主张,向法庭提供如下证据:1、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1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2份,证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2、常住人口登记卡4份,证明女儿黄某乙与原告李某系非农业家庭户口,被告黄某甲是农业家庭户口。3、协议1份,证明共同债务是18000元,共同财产是19000元。4、黄某甲、李某2014年7月28日电话录音1份,李某与她人手机短信来往8页,证明被告违背夫妻忠贞义务,与别的女人来往。

被告辩称,我与原告的夫妻感情尚好,不同意与原告离婚,愿意继续与原告共同生活,维护好婚姻,共同抚养子女。我对原告负责,并没有背叛家庭和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我时刻关心子女的生活和成长,尽到了一个父亲应尽的义务,并不像原告说的对孩子不管不问。反而原告因为参与一些传销活动,忽视了对孩子教育和关心,没有尽到一个母亲的责任。婚后,我为了养家,打工赚钱,并将每月所得工资全部交给原告,以维持家庭的生活和抚养子女,并没有和亲戚借钱,因此,不存在原告所说的有债务20000元的说法。原告于2014年腊月二十九把家里钥匙要走并将我和两个孩子撵出来。我不同意与原告离婚。

经审理查明,2006年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女儿黄某乙,××××年××月××日生育儿子黄某丙。庭审中,被告承认和原告生活期间,在与原告生气的50多天里曾经与其他女性有染。后取得原告的原谅,又回家一起生活。

原告于2015年3月2日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生育一子一女且孩子尚某,虽因家庭生活琐事生气,被告仍希望维护这个家,孩子也需要母亲的关心和照顾。被告虽犯过错,也取得了原告的原谅,可见被告有改过之心,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在今后的生活中,原被告双方应多些沟通,被告积极改正自身的不足,尚有和好可能,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闻达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赵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