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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米民初字第00247号

榆林市昌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寇文雄、薛艳停追偿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米脂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28
公开日期
2015-05-15
所属地区
米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榆林市昌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寇某某,薛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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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米民初字第00247号原告榆林市昌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地址米脂县银州镇班家沟村。法定代表人樊某某。委托代理人叶某某。被告寇某某。被告薛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榆林市昌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寇某某、薛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榆林市昌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榆林市昌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榆林市昌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63元,减半收取581.5元,由原告榆林市昌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承担。(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高 勇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党永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