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辰民初字第080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北辰支行,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京津公路区政府南负责人张敬涛,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姚建强,该行客户经理。被告于海娇。本院在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北辰支行诉被告于海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北辰支行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北辰支行撤回对被告于海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752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北辰支行担负。
代理
审判员 邓清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琳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