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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杭执行字第1006号

郭春红与林金华、张春娥、林其烘、林玉隆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28
公开日期
2015-05-12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郭春红,林金华,张春娥,林其烘,林玉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杭执行字第1006号申请执行人郭春红,女,1969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上杭县。委托代理人郭来福,福建龙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林金华,男,1979年7月12日,汉族,农民,住上杭县。被执行人张春娥,女,1982年1月28日,汉族,农民,住上杭县。被执行人林其烘,男,1962年8月9日出生,汉族,教师,住上杭县。被执行人林玉隆。男,1953年5月27日出生,汉族,退休教师,住上杭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春红与被执行人林金华、张春娥、林其烘、林玉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林金华、张春娥、林其烘、林玉隆在银行没有存款,另被执行人林金华、张春娥、林其烘、林玉隆在交警、房产、工商部门无财产登记信息,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4)杭执行字第100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今后举证被执行人尚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姜志明

审 判 员  蓝树高

审 判 员  张兴发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代理

书记员  范 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