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威环执字第1103-2号申请执行人北京中电华科纳米节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威海新力热电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威民一终字第82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全部给付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威民一终字第82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执行费287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建涛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丛 平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34)威环执字第568-1号威海市住房保障���房产管理局: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市中支行与被执行人徐承红、周晓旭、周述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威环执字第568-1号执行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执行需要,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法院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
一、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周述民名下的(共有人徐承红)位于威海市青岛中路-149号407室的房产。
二、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徐承红名下的位于威海市运河街-38号楼-3号的房产。
三、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周述民名下的(共有人周晓旭)位于威海市青岛中路149号-29室的房产。附:(2013)威环执字568-1号执行裁定书一份。联系人:刘建涛联系电话:533****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二0一三年七月十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