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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汀民初字第1137号

原告钟某某诉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28
公开日期
2015-05-12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钟某某,朱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汀民初字第1137号原告钟某某,女,1985年5月13日生,汉族,住长汀县。委托代理人蒋镜湍,福建矩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某某,男,1976年7月6日生,汉族,住长汀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钟某某诉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8日以已与被告在长汀县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交纳123元,由原告钟某某负担。

审 判 员  杨 平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代理

书记员  林娟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