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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黑刑二终字第15号

刘金迪犯诈骗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28
公开日期
2019-11-14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二审
案由
诈骗
当事人
刘金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黑刑二终字第15号原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一审被告人)刘金迪,女,汉族,1983年7月24日出生。指定辩护人袁忠君,黑龙江三维律师事务所律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金迪犯诈骗罪一案,于2014年11月12日作出(2014)哈刑二初字第59号刑事判决。

被告人刘金迪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一审判决认定:

一、2011年11月至2012年2月,被告人刘金迪以其患有脑瘤,需要筹集手术费、抵押金为由,分四次骗取被害人亿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邓某共计950万元。

二、2012年6月,被告人刘金迪以帮助安排工作为名,骗取被害人孙某甲及其亲友王某甲、李某等人共计165万元。同年9月,刘金迪以帮助购买龙煤集团集资房为名,骗取孙某甲及其亲友宋某甲、裴某某等人购房款共计325万元和好处费80万元。2012年12月,刘金迪以帮助购买银行高息理财产品为由,骗取孙某甲及其朋友米某某、赵甲等人共计430万元,刘金迪要求孙某甲将其中的3326518元用于垫付魏某某购买保利水韵长滩别墅的购房款。后刘金迪陆续偿还孙某甲等人305万元,余款被其用于购买汽车、名表、名包等高档消费品。案发后,刘金迪的父亲金某某将价值371800元的丰田牌汉兰达汽车的所有权转让给孙某甲之子孙某乙,另外,刘金迪赠送给孙某乙一块万宝龙手表价值31800元。孙某甲实际损失6546400元。

三、2012年8月中旬,被告人刘金迪以能低价购买保利水韵长滩别墅为名,骗取被害人魏某甲购房款人民币580万元。后因魏某甲催要房屋,刘金迪让孙某甲替其交付预付款3326518元。同年8月,刘金迪以能帮魏某甲亲属马某某的女儿王某乙调动工作为名,骗得马某某20万元。刘金迪共计骗得魏某甲及马某某2673482元。赃款被其用于购买高档消费品。

四、2013年6月至2013年9月间,被告人刘金迪以能帮助被害人哈尔滨艺姿职业培训学校校长刘某某的学生及其朋友子女安排工作为名,通过刘某甲骗取被害人周某、方某某等人共计410万元。2013年7月,被告人刘金迪以合作生产消毒液产品为名,骗取被害人刘某甲285万元。期间,刘金迪除归还刘某甲等人363万元外,余款被其用于购买名表、名包等高档消费品,其余332万元未归还。

五、2013年9月,被告人刘金迪与齐某某结识,刘金迪以能够帮齐某某的朋友刘某乙的儿子韩某、任某某的儿子王某丙安排工作为名,骗取刘、任二人各269004元。综上,被告人刘金迪诈骗5起,共计22981490元。案发后向孙某甲返赃403600元,扣押赃款赃物合计10303913.40元。刘金迪父亲金某某代为向公安机关返赃斯巴鲁翼豹轿车一辆。2013年10月9日,公安机关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将被告人刘金迪抓获。上述事实,有被害人邓某、魏某甲、孙某甲、刘某甲、刘某乙、任某某等人的陈述,证人李某甲、邢某、金某某、马某某、李某乙等人的证言,各被害人与被告人刘金迪电话短信记录、银行汇款凭证、欠条、借条及刘金迪伪造的聘用合同书、通知单,变声电话,刘金迪用诈骗赃款购买的表、包等物品的扣押单、价格鉴定证实。被告人刘金迪供述犯罪。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刘金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刘金迪虽能如实供述犯罪,且其亲属代为退赃,亦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认定被告人刘金迪犯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本案扣押赃款、赃物,由扣押机关依法返还被害人。宣判后,被告人刘金迪不服,以一审认定的第三、四起犯罪证据不足。其是亲友报案后被抓获,并如实供述犯罪,应认定为自首。案发后家属代为赔偿,对其应从轻处罚为理由提出上诉。其指定辩护人提出刘金迪系自首,应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经审理查明:

一、上诉人刘金迪的丈夫李某甲与被害人亿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邓某系朋友,刘金迪通过李某甲与邓某相识。2011年11月,刘金迪谎称其被查出患有脑瘤,需要请美国医生做手术,骗取邓某人民币350万元。后刘金迪为骗取更多钱款,冒充其姨妈刘某丙与邓某联系,以其需要做第二次手术为名,骗取邓某人民币600万元。所骗赃款950万刘金迪用于购买奢侈品和日常消费。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被害人邓某的陈述证实:我和李某甲是朋友。2011年11月9日,李某甲的妻子刘金迪称其患脑瘤,请美国医生做手术,需要交付押金,求我帮忙。我通过工商银行先后给刘金迪个人账户汇人民币350万元。2012年2月,有一个人自称是刘金迪姨妈,叫刘某丙的人给我打电话,说刘金迪要进行二次手术,向我借人民币600万元。我一共被刘金迪骗了人民币950万元。2、证人李某甲的证言证实:刘金迪是我妻子。2011年11月,刘金迪称其颅内长瘤,请美国医生做手术需要钱。我给亿阳集团董事长邓某打电话,向他借钱,邓某陆续给刘金迪汇款人民币350万元。后来,邓某告诉我,刘金迪又向他借款人民币600万元。3、刘金迪用13936560093号手机与被害人邓某联系的短信记录证实:刘金迪冒充其姨妈刘某丙,以治病为名,骗取邓某钱款。4、中国工商银行资金汇划补充凭证证实:2011年11月9日刘金迪中国工商银行6222023500017460599账户收到人民币160万元,2011年11月15日收到人民币80万元,2012年1月15日收到人民币110万元。2012年2月8日,刘金迪中国银行哈尔滨市兆麟支行账户6013825300010317885收到人民币600万元。5、北京地区医疗机构门急诊病历手册证实:刘金迪于2011年11月11日到天坛医院神经内科就诊,天坛医院心理检查报告单记载:刘金迪头痛待查,焦虑不明显,抑郁不明显。6、上诉人刘金迪的供述证实:2011年10月,我对我丈夫李某甲说,我患脑瘤要请美国医生做手术,需要钱。李某甲就找亿阳集团董事长邓某帮忙,邓某借我人民币350万元。2012年2月,我用号码13936560093号手机冒充我姨妈刘某丙和邓某联系,谎称我需要第二次手术,骗取邓某人民币600万元,我共骗邓某人民币950万元都购买奢侈品和日常消费花了。

二、2012年6月,上诉人刘金迪通过其丈夫李某甲与被害人孙某甲相识。刘金迪谎称,其认识副省长刘某丁,能把孙某甲的儿子孙某乙安排到黑龙江省龙煤矿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煤集团)工作。之后,刘金迪用18845591801号变声手机冒充刘某丁与孙某甲联系,佯装帮孙某乙联系工作,并私刻了龙煤集团的公章和张某的名章,伪造龙煤集团的聘用合同,骗取孙某甲人民币10万元。之后,刘金迪又以帮孙某甲的亲友马某某、李某、张某某、刁某某、裴某某、孙某安排工作为名,骗取各被害人共计人民币155万元。同年9月,刘金迪又以能帮助购买价格便宜的龙煤集团集资房和车位为名,骗取孙某甲及其亲友宋某某、裴某某、武某某人民币325万元和好处费80万元。2012年12月,刘金迪以能帮助购买银行高息理财产品,利息回报率高为名,骗取孙某甲及其朋友米某某、赵甲等人共计人民币430万元。综上,刘金迪共骗取孙某甲等人人民币1000万元,除案发前返还给孙某甲人民币305万元,给孙某甲儿子孙某乙一块价值人民币31800元的万宝龙手表外,其余钱款人民币6546400元被其用于购买汽车、名表、名包等。案发后,刘金迪的父亲金某某将一辆价值人民币371800元的丰田牌汉兰达汽车给了孙某乙。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被害人孙某甲的陈述证实:我是通过李某甲认识的刘金迪,她说认识副省长刘某丁,关系很好。2012年6月,刘金迪以安排我儿子到龙煤集团工作,骗我人民币10万元。后来,我找她帮我的亲友安排工作,刘金迪以安排我外甥张某甲到黑龙江省工商银行、李某到中国银行工作,分别骗取二人人民币30万元。以安排刁某某、马某某到黑龙江省电力集团工作,分别骗取二人人民币25万元,以安排裴某某到黑龙江省招生办工作,骗取裴某某人民币15万元,以安排我侄女孙某到龙煤集团工作,骗取孙某人民币30万元。还有给相关人的好处费人民币80万元。2012年9月,刘金迪说,龙煤集团要集资建房,能买到便宜房子,我买了三套房子、三个车库,共计人民币194万元。裴某某、宋某某各买一套房子,共计人民币302万元。刘金迪还帮我朋友武某某买车位,骗取人民币23万元,以上刘金迪共骗取人民币325万元。2012年12月,刘金迪说浦发银行有投资理财项目,利息回报率高,省里四个常委每人有1亿指标。我朋友米某某投资人民币200万元,赵甲、宋某各投资人民币100万元,许某某投资人民币30万元,总计人民币430万元。刘金迪通过我共诈骗1000万元。2013年4月,我感觉刘金迪有问题,就催她还钱,她还了我人民币305万元,给了我一辆价值人民币371800元的汉兰达轿车和价值人民币31800元的万宝龙手表,还剩人民币6546400元没还。我找刘金迪办事期间,有自称是刘某丁的人用18845591801号手机和我联系,告诉我具体怎么办找刘金迪。2、被害人孙某乙的陈述证实:刘金迪说要把我安排到龙煤集团工作,并以补缴保险为名向我要10万元,我给她的是现金。3、被害人马某某的陈述证实:2013年5月,我舅孙某甲说有一个朋友可以安排我到黑龙江省电力集团工作,需要人民币25万元,并把这个朋友的卡号给我。2013年6月7日,我给这个账户存入人民币25万元,持卡人叫刘金迪。后来,孙某甲告诉我说被刘金迪骗了。4、被害人李某的陈述证实:2013年5月,我朋友孙某甲说其朋友刘金迪能帮我女儿安排到中国银行工作,需要好处费人民币30万元。我就给了孙某甲人民币30万元现金。2013年10月,孙某甲告诉我被骗了。5、被害人刁某某的陈述证实:我和孙某甲是朋友。2013年五六月,孙某甲说有人能安排我到黑龙江省电力集团工作,我给了孙某甲人民币25万元现金。但工作迟迟没办成,后来知道被一个叫刘金迪的骗了。6、被害人孙某丙的陈述证实:2013年3月,我弟弟孙某甲说,其原单位领导李某甲的妻子刘金迪可以安排我儿子张某甲调到黑龙江省工商银行工作,需要好处费人民币30万元。2013年3月末,我把人民币30万元给了孙某甲。另外,孙某乙和孙某要到龙煤集团工作,给了刘金迪40万元。刘金迪还说能买到龙煤集团集资建房,我弟弟孙某甲给其儿子、女儿各买一套,我为我侄女孙某购买一套,我们还买了三个车位,给了刘金迪198万元,都损失了。7、被害人裴某某的陈述证实:2012年末,我姨夫孙某甲说,能买到龙煤集团的便宜房子,我把人民币54万元通过银行汇给了孙某甲。2013年5月,孙某甲说,有个去黑龙江省招生办工作的机会,需要好处费人民币15万元,我就给孙某甲汇去了。但房子没买到,工作也没办成。孙某甲告诉我他被刘金迪骗了。8、被害人宋某某的陈述证实:2012年10月,孙某甲说刘金迪有关系能买到龙煤集团的房子,我看房子便宜,就让孙某甲帮我也买一套,给了孙某甲人民币54万元,后来孙某甲说他被刘金迪骗了。9、被害人武某某的陈述证实:我和孙某甲是朋友。2013年4月,孙某甲说,能找朋友帮我买个车位,并把朋友的卡号给我,我通过银行汇去人民币23万元,持卡人叫刘金迪。后来车位没买成,被刘金迪骗了。10、被害人米某某的陈述证实:2013年1月,我朋友孙某甲说,有一个高息回报的理财项目,回报率为年利率15%,我就给孙某甲人民币200万元作为投资。2013年九十月,孙某甲告诉我被一个叫刘金迪的骗了。11、被害人赵甲、宋某的陈述证实:2013年1月,我朋友孙某甲称有一个高息回报的理财项目,回报率为112%,我们就通过银行转账分别给孙某甲转去人民币100万元。2013年9、10月,孙某甲说被一个叫刘金迪的骗了。12、证人李某甲的证言证实:孙某甲通过我认识的刘金迪。刘金迪说她认识原副省长刘某丁,孙某甲让刘金迪帮孩子安排工作,后来我知道孙某甲被刘金迪骗了人民币1000万元。18845591801号手机是刘金迪的。13、刘金迪伪造的黑龙江龙煤矿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害人孙某乙的劳动合同、员工岗位协议书、聘用协议书,并加盖有“黑龙江龙煤矿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张某之印”印章。14、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侦支队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黑龙江龙煤矿业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从未使用过内容为“黑龙江龙煤矿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的印章。15、《刑事技术鉴定书》证实:黑龙江龙煤矿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黑龙江龙煤矿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和“张某之印”印文各一枚与送检的孙某乙的黑龙江龙煤矿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员工岗位协议书、员工聘用协议书上的“黑龙江龙煤矿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张某之印”印文与样本印文不是同一印章所盖印。16、孙某甲微信聊天图片、短信记录证实:上诉人刘金迪与被害人孙某甲、孙某乙联系,承诺能够办理请托事项。17、中国建设银行《存款凭条》证实:2013年6月7日,被害人马某某给刘金迪卡号为6227001141569639788的建设银行账户汇款人民币25万元。2013年5月30日,被害人刁某某给刘金迪向该账户汇款人民币25万元。18、哈尔滨银行《个人业务凭证》证实:2013年3月29日,被害人张某甲给刘金迪哈尔滨银行6224254510800311954账户汇款人民币30万元。2013年4月21日,被害人武某某给刘金迪向该账户汇款人民币23万元。2013年5月20日,被害人裴某某给刘金迪向该账户汇款人民币40820元。19、《整车销售单》、《新车订购单》证实:汉兰达轿车价格为371800元。20、上诉人刘金迪的供述证实:我曾经和原黑龙江省副省长刘某丁是邻居,但没有任何来往。我跟李某甲说,刘某丁是我叔,李某甲和孙某甲都相信我认识刘某丁。2012年8月,孙某甲求我找刘某丁把他儿子孙某乙安排到龙煤集团工作,为了让他信以为真,我私刻了龙煤集团的公章和张某的名章,并伪造了一份龙煤集团聘用孙某乙的合同,用18845591801号变声电话冒充刘某丁给孙某甲打电话,谎称能给孩子安排工作,孙某甲给了我人民币10万元。之后,我又以能安排其亲友的孩子到电力、银行工作,骗了5个孩子每人人民币30万元。我又以能买到龙煤集团内部福利分房的名义,骗取孙某甲等人人民币320余万元。2013年1月,我冒充刘某丁给孙某甲打电话,说银行有理财产品,有高额回报,骗取其人民币430余万元。我总计骗孙某甲人民币1000万元。还给孙某甲人民币305万,给孙某甲一台价值人民币371800元的汉兰达娇车、一块价值人民币31800元的万宝龙手表,实际诈骗孙某甲人民币6546400元,剩下的钱用于购买名表、名包。

三、上诉人刘金迪与被害人魏某甲系朋友。2012年8月,刘金迪谎称能低价购买保利水韵长滩别墅,魏某甲先后给刘金迪人民币580万元。在魏某甲催促下,刘金迪交付房款人民币3326518元,其余人民币2473483元据为己有。同年8月,刘金迪又以能帮魏某甲亲属马某某的女儿王某乙调动工作为名,骗得马某某人民币20万元。刘金迪共骗得人民币2673482元,被其用于购买高档消费品。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被害人魏某甲的陈述证实:我是通过朋友认识的刘金迪。刘金迪说能买到便宜的保利水韵长滩小区的房子。2012年8月27日、9月7日,我分两次在哈尔滨银行学府支行转到刘金迪6224254510110813384的银行账户中人民币135万元和200万元。2012年9月17日,又交给刘金迪人民币245万元现金,一共给了她580万元,刘金迪只交付了3326518元房款,其余款项都被她挥霍。2012年8月22日,刘金迪称能为我的外甥女王某乙办理工作调转,王某乙的母亲马某某给刘金迪的账户转去20万元,也被刘金迪骗了。2、被害人马某某的陈述证实:2012年8月22日,刘金迪说能够把我女儿王某乙的工作调到哈尔滨市松北区地税局,我给刘金迪的账户转去20万元。但刘金迪没给王某乙办理工作调转。3、证人王某丁的证言证实:我是哈尔滨市松北区水韵长滩售楼处销售经理。魏娜于2013年1月3日交付购房款人民币3326518元,还剩460万元的房款未缴纳。4、证人王某戊的证言证实:我朋友魏某甲想买保利水韵长滩小区的别墅,我听刘金迪说她买能便宜,我就把魏某甲介绍给刘金迪认识。2012年9月17日,我和魏某甲及其女儿魏娜到刘金迪家,把人民币245万现金给了刘金迪,他们怎么谈的我不知道。5、证人魏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9月17日,我和我父亲魏某甲把人民币245万元买别墅的钱交给刘金迪,王某戊、孙某乙都在场。6、证人孙某乙的证言证实:2012年9月17日,刘金迪给我打电话,说她有笔钱存放在魏某甲处,让我帮忙取。我到利民开发区哈尔滨银行,看见了刘金迪、魏某甲、魏某、王某戊,刘金迪让我用车里的储物箱装钱,把她送到世纪大道的一个建设银行,我把装钱的箱子给她抬到银行就走了。箱子里面有多少钱我不知道。7、《银联消费凭证》、哈尔滨银行《个人业务凭证》、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取款业务回单》证实:魏某甲2012年8月27日向刘金迪哈尔滨银行账户6224254510110813384汇款人民币135万元,于2012年9月7日向该账户汇款人民币200万元。8、刘金迪出具的收据证实:刘金迪收到魏某甲人民币335万元。9、刘金迪和魏某甲女儿魏某签定的《受委托书》证实:刘金迪受魏某甲委托,购买保利水韵长滩别墅W区1栋01号,原价人民币8291000元,双方一致同意以内部认购价人民币600万元整购买。刘金迪收到魏某甲580万元。10、《哈尔滨市商品房销售预收款专用发票》证实:黑龙江保利澳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3年1月4日收到人民币3326518元购房款。11、马某某中国建设银行《无卡存款凭条》证实:2012年8月22日向刘金迪建设银行4340611140070496账户汇款人民币20万元。12、上诉人刘金迪的供述证实:2012年8月中旬,魏某甲找我帮忙购买松北区保利水韵长滩的别墅,同年8月27日至9月17日,魏某甲通过转账给我人民币335万元,又给了我人民币245万元的现金。因为魏某甲催得急,我先交付了人民币3326518元的购房款。同年8月下旬,魏某甲的亲戚马某某的女儿王某乙要调转工作,我谎称能办,并用变声电话冒充李某甲,谎称能将王某乙调到哈尔滨市松北区地税局工作,需要费用20万元。马某某通过银行给我转账人民币20万元。魏某甲给我的买别墅的钱,我投资红酒生意人民币300多万元,买了29000多瓶红酒。还有人民币100多万用于购买百达翡丽手表,剩余的钱购买奢侈品了。

四、上诉人刘金迪与被害人刘某甲系朋友。2013年6月,刘金迪谎称能安排刘某甲的学生及其朋友的子女到省药监局、省红十字中心、省安全监督管理局等单位工作,并伪造录取通知书,通过刘某甲骗取周某、方某某等人共计410万元人民币。2013年7月,刘金迪称,其有生产消毒液产品的项目,可以盈3000万元,想找人合作,并冒充其丈夫李某甲用变声手机与刘某甲通话,商谈合作事宜,骗取刘某甲人民币285万元。刘金迪共诈骗刘某甲695万元。除案发前归还刘某甲363万元外,余款332万元被其用于购买名表、名包等高档消费品和日常消费。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被害人刘某甲的陈述证实:我是通过王某戊认识的刘金迪。2013年6月,刘金迪说哈尔滨巡警支队、省药监局、省红十字中心、省安全监督管理局、松北地税局等单位招人,我告诉了学生家长,有些学生家长找我帮忙。交钱后,有的学生接到了录取通知单,刘金迪又说录取单位领导有事,不让去报到,一共有31个学生家长被骗人民币603万元。2013年6月,刘金迪说省卫生厅有一个财政拨款供给新农村合作社的消毒液项目,可盈利3000万,问我是否想投资合作。我就给了刘金迪人民币285万元,让她先运作。后来,我发现她根本没有这个项目,都是她虚构的。我发现被骗后,刘金迪归还我人民币363万元,还差我人民币525万元左右,准确数我记不清了。刘金迪说其丈夫李某甲的手机号是18845591801,有自称是李某甲的人用这个手机和我通话,谈办工作和投资的事。2013年10月5日,我和七八个被害人把刘金迪约到春天宾馆让她还钱,并发生口角,后来李某甲报案,七政派出所来人把我们带走。2、被害人周某的陈述证实:我和刘某甲是朋友。2013年7月,刘某甲说哈尔滨市公安局招巡防合同制辅警。我给她的农行卡汇了人民币10万元,让她帮我儿子周艺伦办工作。7月下旬,刘某甲说被刘金迪骗了。3、被害人范某的陈述证实:2012年12月,我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刘某甲,她说能帮我把孩子安排到黑龙江省农垦公安局工作,我给了她人民币325000元。2013年8月,我知道她被刘金迪骗了。4、被害人方某某、常某某、齐某某的陈述证实:2013年6月,通过朋友介绍认识刘某甲,求刘某甲在哈尔滨市红十字会给孩子安排工作,分别给了刘某甲人民币30万元、20万元、19万元,但工作没办成。2013年10月,听说刘某甲被人骗了。5、被害人宋某乙的陈述证实:2013年9月,刘某甲说,能把我孩子安排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安全监督管理局执法大队工作。9月8日,我在邮政储蓄银行给刘某甲汇款人民币10万元。9月13日,又转款5万元。后来,听说刘某甲被骗,孩子工作也没办成。6、被害人王某己的陈述证实:我是通过齐某某认识的刘某甲。2013年8月,刘某甲说,可以帮忙把我孩子王爽安排到哈尔滨市安全生产监察局工作。我在工商银行给刘某甲汇款人民币25万,但到现在孩子的工作也没安排,听说刘某甲被刘金迪骗了。7、被害人李某乙的陈述证实:2013年8月,我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刘某甲,她说可以帮忙把我儿子安排到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作,我给了刘某甲人民币10万元。刘某甲给过我一份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录用李鹏的录用通知单,通知单上面的公章有“黑龙省人事厅”字样,一直到现在,我儿子也没有报到。8、被害人万某某、罗某某的陈述证实:2011年7、8月,刘某甲说能把我的孩子安排到黑龙江省药监局工作,并先后给了刘某甲人民币11万元,但工作没有办成。2013年10月,刘某甲说她被刘金迪骗了。9、被害人丁某某的陈述证实:我和刘某甲是朋友。2011年8、9月,刘某甲说能把我儿子安排到黑龙江省药监局工作,我在建设银行给刘某甲汇款人民币23.5万元。侯某、赵乙的家长听说这个事情后,分别给了刘某甲人民币25万元和12万元,到现在三个孩子的工作都没办成。听说刘某甲被刘金迪骗了。10、被害人唐某某的陈述证实:2012年3月,我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刘某甲。刘某甲说能把我孩子安排到黑龙江省农垦交通局工作,需要人民币25万元,我把钱汇给了刘某甲,但孩子工作一直也没安排。刘某甲陆续给我退回人民币20万元。刘某甲说她被刘金迪骗了。11、被害人王某庚、李某乙的陈述证实:2012年10月,我认识了刘某甲,她说能把孩子安排到松北区地税局工作,我给刘某甲的账户转去人民币35万。但孩子的工作一直没安排,刘某甲说她被刘金迪骗了。12、被害人徐某甲的陈述证实:2013年8月,我通过朋友认识了刘某甲,刘某甲说能给我侄子徐某乙安排到哈尔滨市交通局交警队工作,我给刘某甲账户转去人民币11万元,但徐某乙的工作没办成,刘某甲被刘金迪骗了。13、被害人孙某丁的陈述证实:2013年4月,刘某甲称能给我儿子程某安排到哈尔滨市电业局工作,我给了她人民币10万元,但我儿子的工作一直没有安排。听说刘某甲被刘金迪骗了。14、被害人史某某的陈述证实:2013年9月末,我让刘某甲帮我弟弟陈某某找工作,刘某甲说有一个公安局领导缺司机,我先给了她人民币2万元,后来刘某甲说被骗了。15、被害人范某某、关某某、程某某、王某、赵某某、席某、崔某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委托刘某甲为其办理工作,并将钱款交给刘某甲,后来听刘某甲说被刘金迪骗了。16、被害人张某乙的证言证实:2011年8月,刘某甲说能安排黑龙江省药监局的工作,我侄子张某丙和侯某,赵乙三个孩子让刘某甲帮忙办理,三个孩子共被骗人民币60万元。17、证人李某甲的证言证实:在案发前,我从未见过刘某甲,也没和她通过电话。18845591801这个号码的手机是刘金迪的。2013年10月8日,刘金迪和一些向她要钱的人去了春天宾馆,第二天我去宾馆,见那些人情绪激动,刘金迪跟我说她把这些人骗了,我意识到问题的严重,10月9日早7时许,我告诉朋友高冰,刘金迪涉嫌刑事犯罪,让他报警,后来高某和警察一起来宾馆把人带走。18、证人高某的证言证实:我和李某甲是朋友。2013年10月9日,李某甲给我打电话,说刘金迪在南岗区和兴路春天宾馆和别人发生纠纷,涉及到犯罪,让我报警。我怕李某甲和刘金迪有危险,就报案称有人被非法拘禁。19、18845991801号手机和短信记录证实:刘金迪用该手机实施诈骗。20、刘金迪伪造的录取方某、常某、齐某、程某某、成某某、陈某某等人为哈尔滨市红十字会工作人员的录用通知单。21、刘金迪伪造的哈尔滨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录用通知单。22、刘金迪伪造的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录用通知单。23、刘金迪伪造的聘用周某某等为辅警的聘用合同书。24、《银行汇款凭证》证实:刘某甲向刘金迪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账户汇款共计人民币285万元。25、《银行汇款凭证》证实:刘某甲先后通过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向刘金迪账户汇款人民币198万元。26、上诉人刘金迪的供述证实:2012年9月,我通过朋友介绍认识的刘某甲。2013年6月,我听刘某甲说,她有几个学生想要去电力系统工作。我就想以假办工作为名,骗她点钱花。我跟刘某甲说,我丈夫李某甲能帮忙安排当辅警的工作,每人需要人民币20万,七个月后转为正式警察,公务员编制,她当时就说让我帮助。之后,我用18845591801号变声手机冒充李某甲和刘某甲通电话,佯装帮忙安排工作。这期间,我又承诺,可以给刘某甲的学生安排到药监局、红十字会、税务局等单位工作,每人骗取费用人民币20到30万元不等,刘某甲介绍要我帮忙找工作的学生有30多名,收完钱后我也没办这事,骗取钱款大约人民币400多万元。为了搪塞这些家长,我在道里区大安街中央商城附近一个复印社做了假的录取通知书交给刘某甲,又冒充李某甲用变音电话给刘某甲打电话,谎称单位领导不在,不能报到,他们就相信了。2013年7月,我在省政府招标采购网站看到省卫生厅有一个关于生产消毒液产品的招投标信息,我就对刘某甲谎称,我和李某甲正在运作这个项目,省卫生厅的领导能帮助运作,能赚人民币3000万元,因我缺少资金,想找人合作。我又多次用变声电话冒充李某甲给刘某甲打电话,希望她和我们合作。7月3日,刘某甲陆续给我汇款人民币285万元。案发前,我还刘某甲人民币211.6万元,其余的都用于购买名表、名包等奢侈品了。

五、2013年9月,上诉人刘金迪通过刘某甲与齐某某相识,刘金迪以能够帮齐某某朋友刘某乙的儿子韩某、任某某的儿子王某丙安排工作为名,骗取二人各人民币269004元,共计人民币538008元。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被害人刘某乙的陈述证实:2013年9月16日,我找王某己、齐某某帮忙把我儿子安排到黑龙江省药监局工作,我给了王某己、齐某某人民币269004元,但孩子的工作一直没有安排。后来,听说给孩子办工作的刘金迪被公安机关抓了。2、被害人任某某的陈述证实:2013年9月,我找王某己帮忙给我儿子王某丙安排到黑龙江省药监局工作,并给他人民币269000元。后来王某己跟我说,被刘金迪骗了。3、证人齐某某的证言证实:我通过刘某甲认识的刘金迪,刘金迪称,黑龙江省药监局有两个招录名额,问我家里有没有人想去。我就告诉了我同学刘某乙、任某某,并让刘金迪帮忙安排刘某乙和任某某的孩子去药监局工作。刘金迪还让李某甲给我打电话,说药监局有指标,要办马上就把钱送过来,交给刘金迪。我和王某己在2013年9月16日、9月18日分两次把人民币40万元交给刘金迪。李某甲用号码是18845591801手机给我发信息并打电话说,这两个孩子要交五险一金,每人需要人民币69004元。我和王某己又给刘金迪送了人民币138008元。共计交给刘金迪人民币538008元,但孩子的工作没办成。4、证人王某己的证言证实:2013年9月,我和齐某某给刘金迪送过三次钱,共计人民币538008元,这钱是齐某某的朋友找刘金迪给孩子安排工作的钱。5、刘金迪出具的收据证实:刘金迪先后收到齐某某人民币538008元。6、上诉人刘金迪的供述证实:2013年9月,齐某某通过刘某甲找我为两个朋友的孩子安排工作,共给我人民币538008元,钱让我消费用了。此外,本案还有下列证据证实:1、证人徐某证言证实:刘金迪于2010年12月至2011年3月间,在我公司购买智利马地奥系列红酒29000支。2、证人李某甲的证言证实:案发后,侦查人员扣押的26块手表都是在刘金迪的保险柜中搜查出来的,都是刘金迪的。3、公安机关出具的《搜查笔录》、《接受证据清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证实:公安人员在刘金迪的住所,搜查出黄金、手表、包、手镯、笔、太阳镜、戒指、红酒、伪造的印章等物品。4、哈尔滨华润永利商贸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发票、马地奥葡萄酒价格表证实:刘金迪在该公司购买红酒29000支,合计总价人民币4093730元。5、哈尔滨市物价监督管理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扣押的刘金迪的皮包、手表、红酒等70种物品共计鉴定价格总额为人民币10299561元。6、《扣押清单》、《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证实:案发后扣押刘金迪翼豹轿车一辆。7、刘金迪中国工商银行牡丹灵通卡、农业银行卡、中国建设银行卡、中国银行卡、哈尔滨银行《账户明细》证实:刘金迪用赃款购买手表、名包等奢侈品的情况。综上,上诉人刘金迪诈骗五起,共计诈骗人民币22981490元。案发后,扣押价值人民币10303913.40元的赃物和一辆斯巴鲁翼豹牌轿车。刘金迪的父亲金某某将价值人民币371800元的丰田牌汉兰达汽车转让给孙某乙。2013年10月9日,公安机关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将上诉人刘金迪抓获。

本院认为,上诉人刘金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一审判决认定的第三、四起犯罪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和刘金迪伪造的录取通知书、诈骗短信等证实,刘金迪已多次供述,且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案发后,其家属虽能代为赔偿少量损失,但刘金迪诈骗数额特别巨大,给被害人造成巨大经济损失,不足以减轻其罪责。刘金迪上诉所提一审认定的第三、四起犯罪证据不足,其家属代为赔偿,对其应从轻处罚的上诉理由,不予采纳。刘金迪的亲友在刘金迪被被害人控制,不能脱逃的情况下报案,刘金迪不构成自首。刘金迪和指定辩护人所提刘金迪系自首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徐志星

审 判 员  尹红琳

代理

审判长  姚孟莹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宝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