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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丹民初字第01649号

丹阳市唯益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江苏天坤集团林产有限公司与江苏天坤集团林产有限公司、江苏欣隆羽绒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28
公开日期
2015-05-19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丹阳市唯益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江苏天坤集团林产有限公司,江苏欣隆羽绒有限公司,胡玉萍,陈锁连,谈爱松,谈爱忠,谈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丹民初字第01649号原告丹阳市唯益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丹北镇埤城镇中路21号。法定代表人魏国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景菊祥,江苏恒闻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韦金廷,江苏恒闻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江苏天坤集团林产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中山路7-20号(广场商厦7幢)。被告江苏欣隆羽绒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北二环路练湖工业园内。被告胡玉萍。被告陈锁连。被告谈爱松。被告谈爱忠。被告谈进。本院在审理原告丹阳市唯益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天坤集团林产有限公司、江苏欣隆羽绒有限公司、胡玉萍、陈锁连、谈爱松、谈爱忠、谈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也无规避法律之处,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丹阳市唯益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49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649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吴光俊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毛倩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