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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图民初字第193号

乔云起与贾道亮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28
公开日期
2015-05-14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乔云起,贾道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三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图民初字第193号

原告:乔云起,住图们市,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代理人:金钟学,吉林李京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贾道亮,现住图们市,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乔云起诉被告贾道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本院

代理

审判员申爱顺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2日、4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乔云起及其委托代理人金钟学、被告贾道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乔云起诉称,2014年12月22日,经口头协议,原告将21.32吨苞米卖给被告,总价格为39565.20元。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支付苞米款,但被告以种种理由不支付。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苞米款39565.20元。要求被告承担一切诉讼费用。

被告贾道亮辩称,对苞米的总吨数及总价款没有异议,但不同意支付,理由是苞米不是被告拿走的,是案外人刘楠拿走的,被告是中间介绍人。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1、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被告对该证据表示无异议。该证据符合证据的客观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的特点,且被告表示无异议,故予以采信。2、收据一份。证明被告从原告处收购苞米21.32吨,价款是39565.20元的事实。被告表示收据内容及签字是本人所写,但此收据是因为原告来被告家催要苞米款,所以给出具的。该证据符合证据的客观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的特点,故予以采信。被告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1、欠条一份。证明案外人刘楠欠贾道亮粮款127683元,该笔粮款包含原告的苞米款的事实。原告表示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与本案无关。该证据中未体现被告所主张的事实,不符合证据关联性的特点,故本院不予采信。经庭审质证采信的证据及原、被告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综合认定如下事实:2014年12月22日,被告去原告家购买苞米21.32吨,总价款为39565.20元。之后被告给原告出具了收据证明“2014年12月22日乔云起粮食,车号2695,毛14240,皮5100,净9.02吨,钱16739.50元,车号2695,毛18220,皮5800,净12.30吨,钱22825.70元,收据证明贾道亮”。另查明被告贾道亮庭审中自认已起诉案外人刘楠至延吉市人民法院,并陈述欠款中包括原告苞米款39565.20元、徐恩友苞米款24570元、庄殿彬苞米款23473.80元、姬广元苞米款28587.30元。徐恩友、庄殿彬、姬广元已另案起诉本案被告主张其权利。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双方之间是否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本案原、被告是同村村民,原告与案外人刘楠不相识,且原告提供的收据包括了当事人的名称、标的、数量、价款等合同的主要内容,符合合同成立的形式要件,故双方之间的买卖关系成立,被告应是实际买受人。

被告辩称自己是介绍人,不是实际买受人,但未提供相关证据佐证,且被告自认已起诉案外人刘楠至延吉市人民法院主张其权利,故本院对被告的主张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双方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故本案中被告应在收到货物同时给付货款。现原告要求被告立即支付苞米款39565.20元,且被告对苞米款数额未提出异议,故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贾道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支付原告乔云起苞米款39565.20元。案件受理费790元,减半收取395元,由被告贾道亮负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申爱顺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朱福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