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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昆指执字第4号

安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云南港盛陶瓷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28
公开日期
2019-07-05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安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云南港盛陶瓷有限公司;云南和盛陶瓷有限公司;林时营;林捧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三十二条第2款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昆指执字第4号申请执行人安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安宁市珍泉路**。法定代表人马显义被执行人云南港盛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宁市连然镇街道办事处极乐村委会江浸厂村和盛陶瓷公司内)。法定代表人杨清海被执行人云南和盛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宁市连然镇江浸厂村法定代表人林时营被执行人林时营,男,汉族,1964年11月26日生,,住云南省安宁市被执行人林捧金,女,汉族,1965年12月4日生,,住福建省南安市申请执行人安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云南港盛陶瓷有限公司、云南和盛陶瓷有限公司、林时营、林捧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昆民四初字第70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5年2月9日以(2015)昆民执字第188号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主要财产均在安宁市辖区内,为了便于案件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第2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执行的(2015)昆民执字第188号,申请执行人安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云南港盛陶瓷有限公司、云南和盛陶瓷有限公司、林时营、林捧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指定由安宁市人民法院执行。安宁市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及相关案卷材料后,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谢海玲

审判员  陈红阳

审判员  陶 磊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董欣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