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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闵民五(民)初字第946号

上海万树置业有限公司与蔡洲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28
公开日期
2018-07-17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上海万树置业有限公司,蔡洲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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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五(民)初字第946号原告上海万树置业���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孙嘉。委托代理人沈亢,上海市申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陆耘,上海市申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洲,男,1987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闸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万树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蔡洲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上海万树置业有限公司自接到本院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预交期内缴纳又不符合缓交、免交申请条件,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袁白薇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睿培附:相关法律条文一、《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