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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汝民初字第562号

赵某某诉焦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28
公开日期
2015-05-19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赵某某,焦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汝民初字第562号原告赵某某,男,汉族.被告焦某某,女,汉族。

原告赵某某诉被告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赵某某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3月12日决定依法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赵某某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焦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对其民事诉讼权益的行使与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高向鹏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郭俊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