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汝民初字第562号原告赵某某,男,汉族.被告焦某某,女,汉族。
原告赵某某诉被告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赵某某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3月12日决定依法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赵某某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焦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对其民事诉讼权益的行使与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高向鹏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郭俊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