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全民一初字第00639号原告;曹文友,无业。
被告:张大四,个体航运。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文友诉被告张大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文友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大四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曹文友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文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98元,撤诉减半收取399元,由原告曹文友负担。
审判员 班 浩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杨宏丽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